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1601号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致民路48号1层。
法定代表人:胡鑫,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前飞,贵州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市经济开发区马路边边餐饮店,经营场所在贵州省贵阳市经济开发区长江路121号贵州华烽电器有限公司1楼。
经营者:黄玉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市经济开发区马路边边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