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0)皖13民初9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L。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埇桥区嘉德隆购物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X8。
经营者:朱国聪,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宿州市埇桥区嘉德隆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宿州市埇桥区嘉德隆购物中心停止销售侵犯“大嘴猴”著作权的产品;
2、判令宿州市埇桥区嘉德隆购物中心支付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商标侵权赔偿2万元。
事实与理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调查,发现宿州市埇桥区嘉德隆购物中心未经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场所内销售涉嫌侵犯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的商品,给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起本案的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宿州市埇桥区嘉德隆购物中心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宿州市埇桥区嘉德隆购物中心向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受经济损失及为制止宿州市埇桥区嘉德隆购物中心的侵权行为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6000元整(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协议签订后三日内支付。
付款方式户名: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账号:03×××68,开户行:农业银行上海肇家浜路支行;
二、宿州市埇桥区嘉德隆购物中心承诺自协议签署后不再销售侵犯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的产品;
三、本次和解协议仅针对宿州市埇桥区嘉德隆购物中心在(2019)皖淮正公证字第9008号案件中涉及的侵犯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如果宿州市埇桥区嘉德隆购物中心在本协议生效后继续侵犯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著作权,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保留对宿州市埇桥区嘉德隆购物中心采取必要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四、本和解协议对应的法院案号为:(2020)皖13民初93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五、宿州市埇桥区嘉德隆购物中心承诺对本协议内容严格保密,不对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等内容,否则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宿州市埇桥区嘉德隆购物中心主张不低于本协议赔偿的违约责任;
六、本协议一式叁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法院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