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501号 原告:吕梦晓,女,汉族,1985年1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俊,浙江嘉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乐,浙江嘉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一红钟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聚贤路25号(义乌市宇龙玩具厂内)。
法定代表人:林佳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梦晓与被告义乌市一红钟表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期间,案外人义乌市宝鹿钟表厂就本案所涉第ZL201730585872.3号“钟表(孔雀开屏)”的外观设计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于2020年4月1日作出第4382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本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侵权诉讼已无权利基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吕梦晓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贰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