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581民初574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唐县刘军时风副食超市。
经营者:刘义军。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唐县刘军时风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发生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本案应依法中止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