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507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金群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3民初507号
案件名称507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金群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金群达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苏13民初507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华东路草芳围4号。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艺彬,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婉,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群达,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咏声动漫公司)与被告金群达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咏声动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艺彬、被告金群达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咏声动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324108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咏声动漫公司系第13241083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被告在其经营的店铺中销售侵犯原告第1324108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涉案产品不确定是在被告处购买的,因为到超市购物必须要有购物清单、收银发票,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

经审理查明:咏声动漫公司原名为广东咏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于2015年6月23日进行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2015年1月14日,原告咏声动漫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324108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包括玩具、游戏机等,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1月13日。

2017年10月13日,申请人咏声动漫公司委托何安甲向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以下简称思明公证处)申请对购买涉嫌侵权商品的行为及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2017年10月17日,思明公证处公证员周某,4与工作人员宗勇及何安甲来到江苏省沭阳县马厂镇标有“萬客来购物”的场所。

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何安甲在该场所购买涉嫌侵权的商品二件,支付人民币63元,并取得银联商务刷卡单一张;

何安甲对该场所的标识及周边环境进行拍照,取得照片二张。

随后,何安甲将上述所购商品及取得的银联商务刷卡单交给公证员保管。

2017年10月26日,何安甲来到思明公证处。

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何安甲对上述所购买的商品及银联商务刷卡单进行拍照,取得照片八张,并对银联商务刷卡单进行复印。

随后,公证员将上述商品及银联商务刷卡单进行密封并拍照,取得照片二张,上述商品及银联商务刷卡单密封后交由何安甲保管。

2017年10月30日,思明公证处出具了(2017)厦思证内字第8560号公证书。

庭审中,对咏声动漫公司提供的封存产品予以拆封,内有购物袋一个、玩具一盒、书包一个。

经当庭比对,涉案玩具上的图形与原告第13241083号“”商标构成相同。

另查明:沭阳县马厂镇万客来购物中心系个体工商户,于2015年5月29日注册成立,经营者为本案被告金群达,经营范围包括百货、卷烟等。

2020年4月10日,沭阳县马厂镇万客来购物中心被注销。

再查明,涉案玩具上的另一个标识及动漫形象同时侵犯了原告的另一个注册商标专用权及著作权,原告分两个案件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审理后分别判决被告金群达停止侵权并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00元、4000元,合计5000元。

(2017)厦思证内字第8560号公证书载明的书包上的动漫形象侵犯了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著作权,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审理后判决被告金群达停止侵权并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4000元。

上述三个案件与本案共计四个案件均系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叶艺彬、吴淑婉代理。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公证书、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2017)厦思证内字第8560号公证书,已经对涉案被控侵权商品的公证购买场所、过程以及款项的支付情况做了详细记录,特别是对公证场所、购买时取得的实物、票据进行了拍照,封存行为也是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完成,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该公证书能够证明公证购买的玩具即为被控侵权的产品。

原告作为第13241083号“”注册商标权人,其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涉案侵权商品为玩具,与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系同种类商品,被诉侵权商品使用了与第13241083号“”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容易使一般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被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属于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对自己销售的商品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负有谨慎注意义务,本案中其既未提供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也未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作为销售商的注意义务,故不能免除其侵权责任,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销毁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因涉案侵权产品已经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尚有其他涉案侵权产品,故本院对于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的损失或被告侵权所得利益,故本院综合考虑本案侵权行为的性质、被告经营情况、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原告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为1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群达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第1324108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商品;

二、被告金群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金群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

审 判 长  翟新权人民陪审员  高 梅人民陪审员  姚长萍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高海锌书 记 员  蔡秋芳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