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3民初582号 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
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范岗镇范岗居委会余屋10号。
经营者:戴先鹏,男,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范岗镇范岗居委会余屋1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梦蝶、程秉琴,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工业品市场雅森建材商行。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728号浙江省工业品市场四区A5排15号。
经营者:余国平。
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与被告浙江省工业品市场雅森建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董臻静独任审理。
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省工业品市场雅森建材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撤回对被告浙江省工业品市场雅森建材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