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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与屠亚锋、张媛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402民初6906号
案件名称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与屠亚锋、张媛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屠亚锋;张媛婷;袁高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402民初6906号 原告: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1号1幢19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67461E。

法定代表人:冈崎健(OKAZAKITAKESH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屠亚锋,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被告:张媛婷,女,199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被告:袁高峰,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强,浙江浙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晨晨,浙江浙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销公司)与被告屠亚锋、张媛婷、袁高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迅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屠亚锋、张媛婷、袁高峰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迅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屠亚锋、张媛婷、袁高峰共同赔偿迅销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2.判令屠亚锋、张媛婷、袁高峰共同支付维权合理费用18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屠亚锋、张媛婷、袁高峰承担。

事实和理由:株式会社迅销(FastRetailingCo.,Ltd)系拥有“优衣库”、“UNIQLO”知名品牌的跨国公司,在中国享有第G907318号“”、第3002206号“”商标专用权。

截止2019年12月,在中国开设的UNIQLO(优衣库)门店数量已经超过750家,覆盖全国超过160个城市。

“UNIQLO(优衣库)”品牌在全球享有极高的品牌知名度。

迅销公司系株式会社迅销在中国大陆的全资子公司,在中国大陆范围内有权就侵害株式会社迅销知识产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经迅销公司调查发现,自2017年2月起屠亚峰、张媛婷就在淘宝网上开设名为“我是小代购”(掌柜名:woshixuwei159)、“嘻嘻嘻嘻嘻家”(掌柜名:嘻嘻袜品)的两家网店销售侵害迅销公司“优衣库”商标的商品。

截止2018年8月,店铺销售的成交金额高达230万。

2018年11月1日,平湖市公安局对其犯罪行为给予立案侦查并对其生产窝点进行取缔,对当场查获的侵权产品给予扣押。

2019年5月31日,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屠亚锋、张媛婷、袁高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平湖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2019)浙0482刑初348号的有罪判决,其中认定仅2018年2月到案发,屠亚锋、张媛婷、袁高峰在未经迅销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生产并在多个网店上销售标有“UNIQLO”、“”的假冒产品,非法经营数额分别达到16余万、12余万、12余万,其中屠亚峰系主犯,张媛婷、袁高峰系从犯,但结合实际,三被告自2017年开始销售到案发之时的违法经营额远远大于刑事判决书认定的金额。

综上,三被告的行为主观上具有较大的恶意,客观上严重影响了涉案商标品牌的商业价值,严重侵犯了迅销公司及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屠亚锋、张媛婷、袁高峰共同辩称,迅销公司诉赔金额过高,应当按照刑事判决书确认的侵权获利金额来确定赔偿数额。

迅销公司主张的维权合理费用过高,没有证据证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屠亚锋、张媛婷、袁高峰对于迅销公司提供的优衣库品牌荣誉证书、奖杯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可予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株式会社迅销是第3002206号商标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手套、领带、皮带(服饰),有效期经续展至2023年1月20日。

株式会社迅销是第G907318号商标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为第25类服装、袜带、吊袜带、腰带、服装皮带、鞋类、化妆舞会的服装、运动服装、运动靴子,有效期至2026年5月24日。

株式会社迅销是第30124012号“优衣库”商标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子,有效期经续展至2023年1月27日。

2020年4月1日,株式会社迅销出具《知识产权授权书》,授权迅销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使用以及分授权其关联公司使用株式会社迅销在大陆地区享有的全部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或其他权利,同时授权迅销公司以其自己名义制止并消除任何仿冒、假冒及其他任何侵犯或损害株式会社迅销在大陆地区享有的全部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的行为,包括依法向中国有关司法部门提起诉讼等,授权期限至2024年8月31日。

2019年6月19日,平湖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482刑初34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2018年2月份起,屠亚锋在未取得商标使用权的情况下,委托袁高峰生产带有“UNIQLO”优衣库商标的T恤1600余件,后屠亚锋伙同张媛婷在T恤上挂上“UNIQLO”优衣库吊牌并进行包装后在店名为“嘻嘻嘻嘻嘻家”、“我是小代购”的淘宝店铺中以每件79元的价格进行销售,销售数量共计1000余件。

屠亚锋在明知屠雅平未取得商标使用权的情况下,帮助屠雅平委托袁高峰生产未带商标的T恤640余件,并帮屠雅平在网上采购带有“UNIQLO”优衣库商标的后颈印花用于生产假冒的优衣库T恤。

2018年11月1日,侦查机关在屠亚锋、张媛婷位于平湖市××街道××村××号的家中扣押带有“UNIQLO”优衣库商标的T恤623件,带有“UNIQLO”优衣库商标的洗唛和吊牌各1678个和2557个、带有“50th”字样的商标吊牌3560个、带有“UT”字样的优衣库商标图案印花8038个,印有优衣库商标图案的纸质包装袋47只等。

在屠雅平位于平湖市××街道××村××村××号的家中扣押带有“UNIQLO”优衣库商标的T恤503件、快递发货单据35叠等。

经鉴定,上述扣押的T恤均系侵犯株式会社迅销注册商标使用权的产品。

平湖市人民法院认为,屠亚锋、张媛婷、袁高峰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标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分别为16万余元、12万余元、12万余元,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部分系共同犯罪,屠亚锋系主犯,张媛婷、袁高峰系从犯,据此判决屠亚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万四千元,张媛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袁高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扣押在案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上述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扣押物品照片显示,扣押的吊牌、印花图片、六款T恤的领口印花图案及其吊牌均使用了与第3002206号、第G907318号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扣押的包装袋上使用了与第3002206号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

另,根据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出具的材料,名称为“我是小代购”的淘宝店铺中销售的名称包含“优衣库”、“UNIQLO”的服装商品合计交易成功金额为1638856.06元。

屠亚锋、张媛婷陈述,上述销售的服装商品中除已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以外,部分为正品代销,部分实际未贴标“优衣库”或“UNIQLO”。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株式会社迅销是第3002206号、第G907318号、第30124012号“优衣库”商标注册人,迅销公司经株式会社迅销授权有权使用上述商标,并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授权期限至2024年8月31日,故迅销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体适格。

根据平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482刑初348号刑事判决书并结合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涉案带有“UNIQLO”优衣库商标的T恤系由屠亚锋委托袁高峰生产,后屠亚锋与张媛婷在T恤上挂上“UNIQLO”优衣库吊牌并进行包装后通过淘宝网销售。

上述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扣押物品照片显示,扣押的吊牌、印花图片、六款T恤的领口印花图案及其吊牌均使用了与第3002206号、第G907318号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扣押的包装袋上使用了与第3002206号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

上述侵权标识的使用客观上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并侵犯了第3002206号、第G90731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另外,涉案名称为“我是小代购”的淘宝店铺中销售了大量名称中包含“优衣库”、“UNIQLO”的服装商品。

即使如屠亚锋、张媛婷所说,其中部分商品为正品代销,则依然存在部分侵权商品和部分实际未贴标的商品,其在店铺中销售该两部分商品时使用含“优衣库”、“UNIQLO”的商品名称,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侵犯了第30124012号“优衣库”、第300220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赔偿数额。

因迅销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亦无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故本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情节及后果、主观过错程度,刑事案件中认定的非法经营数额及淘宝网出具的材料,特别是考虑到:1.屠亚锋与袁高峰就侵权服装的生产构成共同侵权,屠亚锋与张媛婷就侵权服装上使用的吊牌、包装以及在“嘻嘻嘻嘻嘻家”、“我是小代购”淘宝店铺中的销售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2.涉案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3.迅销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委托律师参与诉讼。

据此,本院酌情确定屠亚锋赔偿迅销公司经济损失400000元(包含迅销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袁高峰对其中的1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媛婷对其中的3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屠亚锋赔偿原告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0元(包含原告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袁高峰对其中的1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媛婷对其中的3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2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0420元,由原告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负担6749元,由被告屠亚锋负担13671元(被告袁高峰对其中的341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媛婷对其中的1025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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