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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玲、陈宗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222刑初24号
案件名称张春玲、陈宗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春玲;陈宗彪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222刑初2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春玲,女,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住长垣县。

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于2020年4月14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0日转取保候审;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1年1月5日经通许县人民法院决定,次日被通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宗彪,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住长垣县。

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于2020年2月22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转取保候审;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1年1月5日经通许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通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二部刑诉(2020)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春玲、陈宗彪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金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春玲、陈宗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8年6、7月份,被告人张春玲购买机器设备在家中生产塑料袋。

2019年6月12日至12月25日期间,受牟晨阳(另案处理)委托,被告人张春玲9次分别非法制造“飘安”注册商标标识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包装袋86733个,并以4400余元的价格销售给牟晨阳。

2020年1月26日及1月27日,被告人张春玲受谢会恩(已判决)委托印刷塑料袋,分别印刷塑料袋18000个、12000个,并以3210元、2100元的价格销售给谢会恩。

其中非法制造“飘安”注册商标标识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包装袋3500个。

张春玲共计非法制造“飘安”注册商标标识包装袋90233个。

2.2016年3、4月份,被告人陈宗彪购买机器设备在家中生产塑料袋。

受谢会恩(已判决)委托,被告人陈宗彪非法制造“飘安”注册商标标识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包装袋30000个,并以1200余元的价格销售给谢会恩。

被告人张春玲于2020年4月13日在长垣县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陈宗彪于2020年2月21日到长垣县公安局张三寨派出所投案。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春玲、陈宗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张春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建议判处陈宗彪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春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陈宗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张春玲违法所得为4960元;

被告人陈宗彪违法所得为1200元。

上述事实有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算账清单等书证、被告人张春玲、陈宗彪供述和辩解、证人谢会恩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春玲、陈宗彪擅自制造、销售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宗彪于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春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春玲、陈宗彪生产、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数量较大,其行为破坏了商标管理秩序,侵犯了商标权人的权利,且被告人张春玲在疫情期间销售,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不宜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春玲、陈宗彪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春玲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27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被告人张春玲的刑期自2021年1月6日起至2022年6月8日止。

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陈宗彪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1天,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被告人陈宗彪的刑期自2021年1月5日起至2021年5月3日止。

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张春玲违法所得4960元(已退缴)、被告人陈宗彪违法所得1200元(已退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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