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24号 原告:胡正宇,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银春、杨斌涛,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科耐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后亭岗头工业区大埔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周晓玲。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胡正宇与被告深圳市科耐特电气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正宇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深圳市科耐特电气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承担为调查侵权而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5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胡正宇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正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正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胡正宇负担。
原告胡正宇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