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12472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平,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钟小龙,男,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钟小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