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50号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36382540X。
法定代表人:文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轶,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涡阳县绝味九九鸭脖四店,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
经营者:赵胜。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涡阳县绝味九九鸭脖四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