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894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裕华区东发烟酒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北路99号。
经营者:张红波。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裕华区东发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