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知民初101号之三 原告: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杰,主任。
被告:陕西建工金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肖新房,董事长。
被告:东营市海科新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王春梅,董事长。
原告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陕西建工金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海科新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期间,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2019)浙01破申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杭州双磊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2019)浙01破12号决定书,指定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因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作为诉讼主体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