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1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颖颖,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高新区七号快捷公寓酒店,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市辖区彰德路海悦名门小区8号楼5层501-508房。
经营者:王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因与被告安阳高新区七号快捷公寓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及变更诉讼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