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豫15执17号关于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信阳市浉河区陈长久百货店、陈长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2018)豫15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20年2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
执行过程中从被执行人的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扣划存款6160元,扣除本案的执行费50元,余款6110元已向申请人支付完毕。
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书申请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