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782号原告:叶泓廷,住址台湾省嘉义市东区。
原告:厦门茶圣居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高崎南五路222号之4航空商务广场4号楼第4层401单元法定代表人:黄薪芸。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波,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品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欢乐谷商业街1--2区二楼。
法定代表人:彭心。
被告:深圳市奈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华侨城欢乐谷商业街1-2区二楼。
法定代表人:彭心。
原告叶泓廷、厦门茶圣居茶叶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品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奈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商标号:第14305406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泓廷、厦门茶圣居茶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泓廷、厦门茶圣居茶叶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