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知民初72号 原告:胡启华,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健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宅品科创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旭日街道办三清山西大道17号11幢201房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MA37Q7JU68。
法定代表人:邓楠。
被告:温州市奇卫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屿门村建民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054200032K。
法定代表人:胡芬妮。
原告胡启华与被告江西宅品科创家居有限公司、温州市奇卫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胡启华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启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启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