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393号 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旧镇镇秦溪村李仔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MA2YCWWK1F。
法定代表人:陈小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台县轩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三合镇洋头村档店巷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MA29Y7XU9Q。
法定代表人:李美飞,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台县轩屿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