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4047号原告:郭伍常,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原告:泰安百事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
法定代表人:尹祚山,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正海,新泰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兴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
法定代表人:艾茂彬,经理。
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军英,经理。
原告郭伍常、泰安百事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兴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郭伍常、泰安百事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伍常、泰安百事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伍常、泰安百事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6150元,由原告郭伍常、泰安百事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