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387号 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166号之三2309、2310。
法定代表人:黄清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循礼,广东智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豪赛鞋厂,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飞云街道十八江村上村路第一幢3号。
法定代表人:赵静。
被告:晋江市森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东石镇福利东巷17号。
法定代表人:蔡崇鑫。
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豪赛鞋厂、晋江市森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且原告确认本案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