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824号原告:韩秀萍,女,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振杰,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区谷满天粥铺同祥城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海河道95号同祥优品街AB23-113、112、102、103。
经营者:吴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栋,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孟伟,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韩秀萍与被告高新区谷满天粥铺同祥城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韩秀萍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秀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秀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韩秀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