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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启华与温州温洁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知民初70号
案件名称胡启华与温州温洁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启华;温州温洁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知民初70号 原告:胡启华,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健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温洁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三道311号丁山垦区C区6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089495379F。

法定代表人:郑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衍,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才,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启华与被告温州温洁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胡启华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启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启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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