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民辖终2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斯利安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成街3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33457016A。
法定代表人:易斌,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新骄阳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禾路70号501、502、503、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862167100。
法定代表人:薛峰军,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创盈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成街3号1号楼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37685083J。
法定代表人:易斌,职务不详。
原审被告:科玛化妆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西一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6621529354。
法定代表人:金正虎,职务不详。
原审被告:北京烨烁天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兴贸三街19号院13号楼5层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71650246Q。
法定代表人:马秋娟,职务不详。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斯利安药业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渝0192民初131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斯利安药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提起的诉讼。
关于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对此已经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