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25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1号10栋1号。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
被执行人:郫都区香满园小龙坎火锅店,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红光镇徐独路646、648、650、652号。
经营者:唐海峰,男,199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民初2126号民事判决,受理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郫都区香满园小龙坎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专项查询以及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告知书》,将本案执行情况进行告知,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经现场调查、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