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知民初457号 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3栋B座2102号。
法定代表人:郑润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泉,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逸飞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梨洲街道竹山村樟树下10号。
法定代表人:袁奇凯。
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余姚逸飞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立案。
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