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220号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社区长江埔二路8号A栋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DWN617。
法定代表人:梁美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台金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平桥镇上曹二村1组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MA2AKG4WX8。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台金锴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