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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尧宇与浙江炬达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知民初51号
案件名称林尧宇与浙江炬达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尧宇;浙江炬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知民初51号 原告:林尧宇,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炳财,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炬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瞿溪南片新工业区万超路1号。

法定代表人:翁岳昆。

原告林尧宇与被告浙江炬达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林尧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朗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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