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知民初51号 原告:林尧宇,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炳财,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炬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瞿溪南片新工业区万超路1号。
法定代表人:翁岳昆。
原告林尧宇与被告浙江炬达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林尧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朗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