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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固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01知民初16号之二
案件名称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固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固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知民初16号之二 原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63。

法定代表人:李金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朝玉,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厦门固克涂料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8月2日变更登记),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E。

法定代表人:李坤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耿贤,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C。

法定代表人:杜忠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舒,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琪,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固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预缴诉讼费15171.32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退回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15146.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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