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2民初54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米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金沙大道2268号平安象湖风情商业综合体负一楼D12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胡敏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米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计126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