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民终1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雄州大道南段389号旭海时代广场A-4-1-1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佰刚,北京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郎小平,女,汉族,1987年10月6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原阜新市细河区正品海里捞欢乐火锅店经营者(该店已注销)。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剑锋,辽宁桐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郎小平(原阜新市细河区正品海里捞欢乐火锅店经营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7民初3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