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苏01执377号吴启文:吴启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该案(2019)苏8602刑初4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吴启文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吴启文主动履行债务,本院收取案件罚金50000元、执行费650元。
至此,本案己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苏01执377号吴启文:吴启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该案(2019)苏8602刑初4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吴启文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吴启文主动履行债务,本院收取案件罚金50000元、执行费650元。
至此,本案己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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