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29号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产业集聚区南区新长南线与通袁县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雷保宽。
被告:河南益品堂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河阳办事处四联村。
法定代表人:薛社光。
被告:四川省佰尚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毅兴街2号绵阳西部现代物流城2区上21栋1-3层10号。
法定代表人:何然。
被告:郫都区多多牛仔副食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海霸王路889号“海霸王西部食品物流园区”食品区SP22-7号附一号。
经营者:李佳。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益品堂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四川省佰尚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郫都区多多牛仔副食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