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3民初1423号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10号枢密院C3-05室。
法定代表人:杜国楹,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义统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中311号广州启秀茶城自编E栋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朱丰。
本院在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义统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受理费,也没有提交材料说明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受理费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