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84民初1192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翔、蔡仿仿,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邮市金福烟酒商店,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甘垛镇甘泉村。
经营者:吕宏明。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邮市金福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