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民初252号之一原告:上海亚朵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牡丹路60号10-11层。
法定代表人:王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焕霞,江苏舜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武松,江苏舜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精选亚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路88号2-1-16号、18号。
法定代表人:李立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彬,连云港市连云区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上海亚朵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精选亚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亚朵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亚朵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亚朵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上海亚朵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