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9124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
委托代理人杨慧中,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丽蓉,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安顺之鑫贸易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兴围社区宝安大道6010号601。
经营者魏铭花。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安顺之鑫贸易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