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财保66号 申请人:DKH零售有限公司(DKHRETAILLIMITED),公司编号为7063508。
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格罗斯特郡GL519NW切尔腾纳姆鲁宁60单元。
法定代表人:SIMONCALLANDER。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歌,广东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小俐,女,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鄞州区。
申请人DKH零售有限公司(DKHRETAILLIMITED)于2020年4月10日以其与被申请人刘小俐之间存在侵害商标权纠纷为由,请求查封、扣押和冻结被申请人总价值相当于100000元的财产。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已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DKH零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小俐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DKH零售有限公司(DKHRETAILLIMITED)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