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3民初12292号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雅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美,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湘泉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古丈县工业集中区龙洞堡。
法定代表人:彭图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思易,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霞,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豪基酒业商行,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酒水食品城新44栋6号门面二楼。
经营者:杨小山,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协顺酒业批发部,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蔡锷南路朗公街6号。
经营者:谭丽丽。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湘泉酒业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豪基酒业商行、长沙市天心区协顺酒业批发部不正当竞争纠纷及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协顺酒业批发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协顺酒业批发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协顺酒业批发部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