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92民初81号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石化公路21号之一、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70197284B。
法定代表人:沈汉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林丽娜,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黄城振金厨具店,住所地龙口市黄城环城南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681MA3D674A3D。
经营者:路振金。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口市黄城振金厨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