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3民初842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雪莲,女,1977年10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朱雪莲、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将赔偿数额变更为30000元,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