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2981号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67124503L),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双塔路2357号。
法定代表人:钱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羽,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苏清,女,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苏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