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13号 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欧美金融城5幢80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B11UC82。
法定代表人:王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兰,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双叶工具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磐开发区新区九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733807506T。
诉讼代表人:叶昆洪,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亮,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市双叶工具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