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10民初9号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荣康,男,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荣康、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8万元,本院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8.5万元,后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