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2民初2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栾某,女,1979年9月8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某。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栾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