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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栾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吉02民初2号
案件名称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栾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栾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2民初2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栾某,女,1979年9月8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某。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栾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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