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8知民初14号原告:井冈山市润泽矿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井冈山市古城镇三台星润泽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81573623862C。
法定代表人:周洪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宁辉,江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绿谷足球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新田区彩田路3030号橄榄鹏苑B座橄榄大厦26层26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FM1T3P。
法定代表人:童秀梅,执行董事。
原告井冈山市润泽矿泉水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绿谷足球产业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
原告井冈山市润泽矿泉水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井冈山市润泽矿泉水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冈山市润泽矿泉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井冈山市润泽矿泉水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