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终296号上诉人:苏州正凯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劳动路62号6幢408室。
法定代表人:潘文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辉,浙江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郸城县施耐德电气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经营场所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前西村安置房第七幢东边三间。
负责人:仵艳玲。
被上诉人:浙江中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东风工业区奋进路9号。
法定代表人:屠瑜权,董事长。
原审被告:苏州正凯电气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经营场所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象阳工业区。
负责人:潘兵。
上诉人苏州正凯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郸城县施耐德电气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浙江中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苏州正凯电气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9)浙0382民初5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正凯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苏州正凯电气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州正凯电气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苏州正凯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