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5民初11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新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曹州路5号绿岛园2幢18。
法定代表人:史学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冬梅,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润兴公司)诉被告东营新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濠装饰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柏瑞润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新濠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冬梅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柏瑞润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新濠装饰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销售带有“核芯潜水艇地漏”、“台州市路桥潜水艇洁具厂”字样的两款地漏;
2.判令新濠装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6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新濠装饰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柏瑞润兴公司依法享有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6380388号“”文字及图等注册商标专用权。
十多年来,柏瑞润兴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投入巨资,通过广播电台、公交车体、互联网等载体持续进行宣传,潜水艇地漏品牌价值和知名度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潜水艇地漏产品深受消费者喜爱。
2019年10月,柏瑞润兴公司经调查发现,新濠装饰公司在店铺内销售包装盒等处标注“核芯潜水艇地漏”、“台州市路桥潜水艇洁具厂”字样的地漏。
新濠装饰公司未经授权,擅自销售侵害柏瑞润兴公司商标权的商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给柏瑞润兴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新濠装饰公司辩称,1.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诉侵权的地漏是从被告处购买,被告从未销售标注“台州市路桥潜水艇洁具厂”字样的地漏,被告涉嫌提供虚假证据;
2.被告代售的是山东德州地漏厂生产的地漏,有合法来源,主观上没有侵权过错,不属于侵权行为,即使销售的是侵权商品,原告也应向山东德州地漏厂主张侵权责任;
3.被告仅销售了山东德州地漏厂送货的十个地漏中的四个,且已停止销售,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
柏瑞润兴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证明柏瑞润兴公司拥有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证据一、(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594号公证书、(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1082号公证书,证明柏瑞润兴公司享有第15192947号“潜水艇”注册商标专用权。
证据二、(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596号公证书、(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384号公证书、(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1079号公证书,证明柏瑞润兴公司享有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注册商标专用权。
证据三、(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597号公证书、(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1080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享有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证据四、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出具的声明,证明柏瑞润兴公司与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关联公司,柏瑞润兴公司在上述商标转让前和转让后均依法享有涉案商标的使用权,系本案适格诉讼主体。
第二组证据,证明柏瑞润兴公司及“潜水艇”品牌的知名度。
证据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漏》图书,证明柏瑞润兴公司系地漏标准起草单位之一,柏瑞润兴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润凡系地漏标准起草人之一,“潜水艇”地漏在业界的知名度极高。
证据六、(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747号公证书,证明“潜水艇”品牌获得的荣誉情况,“潜水艇”系列商标知名度较高,该证据内附有:1.中国房地产经理人联盟颁发的“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最值得信赖合作伙伴”证书;
2.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颁发的荣誉证书;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保障性住房建设材料部品采购信息平台)颁发的“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潜水艇地漏十二五期间国家绿色建材产品选用目录”证书;
4.中国建筑业协会材料分会颁发的“鲁班奖工程功勋供应商”荣誉证书、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质量和服务诚信优秀企业”证书;
5.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
证据七、(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602号公证书,内附柏瑞润兴公司在全国多地投放广告的合同,证明“潜水艇”品牌宣传持续时间长、地域广、耗资巨大,“潜水艇”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
证据八、(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746号公证书,内附广告监测公司对柏瑞润兴公司投放“潜水艇”广告的监测情况,进一步证明“潜水艇”品牌宣传持续时间长、地域广,具有较高知名度。
第三组证据,证明新濠装饰公司的侵权事实。
证据九、(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447号公证书及封存实物,证明新濠装饰公司的侵权事实。
新濠装饰公司质证认为,对第一组和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
对第三组证据即证据九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公证书中所附收据没有加盖公章也无收款人签名,不能证实涉案商品由被告销售。
公证书中记述了两款产品,新濠装饰公司只销售了标注“核芯潜水艇地漏”字样的地漏,该商品上有生产商“地漏制造者156××××2631”的微信号,原告应向生产商主张侵权责任。
被告没有销售公证书记述的标注“台州市路桥潜水艇洁具厂”字样的地漏。
庭审中,新濠装饰公司提交了其称与“地漏制造者156××××2631”微信号的销售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商品一份,证明被告销售的“核芯潜水艇地漏”有正常合法的进货渠道,其不具备鉴别该商品是否侵犯商标权的法律知识,主观无过错,不存在侵权行为。
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质证认为,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有异议,对商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聊天记录的内容仅是寒暄房价及生意状况,与本案无关联性,被告提交的商品与本案保全的第一款商品相同,与第二款商品中的包装袋也相同,足以证实被告销售过涉案商品,两款商品均无合格证、生产日期。
对柏瑞润兴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均符合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被告新濠装饰公司抗辩称原告提供虚假证据,否认证据保全公证书载明的事实,却没有提交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且其一方面否认销售过被诉侵权商品,另一方面认可其销售过公证保全的部分商品,抗辩主张和质证意见前后矛盾,不能否定公证书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
被告新濠装饰公司提交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未提交原始载体,且不能确定相对方的具体身份,不符合商标法关于合法来源抗辩中规定的销售者说明商品“提供者”的证据要求,不予采信。
对被告提交的地漏商品,原告没有异议,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柏瑞润兴公司及其商标权情况 2008年3月28日,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李润凡在第11类商品上注册了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水龙头;
水分配设备;
管道(卫生设备部件);
排水管道设备;
水管调制开关;
地漏;
卫生间用手干燥器;
坐便器;
太阳能集热器;
太阳能热水器,注册有效期经续展至2028年3月27日。
2008年6月14日,注册人李润凡将该商标转让给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11年12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漏》(GB/T27710-2011)前言中载明李润凡为该标准主要起草人之一。
2010年3月28日、2015年10月7日,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第11类商品上先后注册了第6380388号“”、第15192947号“潜水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水龙头;
管道(卫生设备部件);
地漏等,现处于注册有效期内。
2016年3月10日,柏瑞润兴公司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科技开发及销售卫生洁具、五金产品(不含电动自行车)、厨房用具、卫生间用具、日用品等。
2013至2017年期间,经持续宣传和投入,“潜水艇”地漏获得多项荣誉:中国房地产经理人联盟授予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潜水艇地漏)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最值得信赖合作伙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将“潜水艇”地漏评选为十二五期间国家绿色建材产品选用目录;
中国建筑业协会材料分会授予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鲁班奖工程功勋供应商;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授予“潜水艇”地漏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等荣誉称号。
2017年10月28日,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出具的(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594号公证书载明,李润凡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务为董事长。
2018年3月27日,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涉案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转让给柏瑞润兴公司。
2019年2月14日,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声明,说明该公司及柏瑞润兴公司均系李润凡创办。
柏瑞润兴公司明确,新濠装饰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是指,在其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上标注有“核芯潜水艇地漏”及图,并标注英文coresubemarine,在本案中主张第15192947号、第4711685号、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被告在其销售的另一款被诉侵权商品上标注有“台州市路桥潜水艇洁具厂”字样。
(二)新濠装饰公司及其被诉侵权的相关事实 新濠装饰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8日,注册资金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装饰装修工程、卫生洁具销售等。
经公证,新濠装饰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销售了两款地漏商品,庭审中当庭拆封,对商品上的标识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进行了比对。
第一款商品,在包装盒及黄色布袋等多处标注“核芯潜水艇地漏”字样,“潜水艇”三个字突出使用,字体较大,并标注有英文“coresubemarine”及潜水艇的简图。
第二款商品,在包装盒的上方、侧方、及防滑贴等多处标注有“台州市路桥潜水艇洁具厂”字样,在此款商品的黄色包装袋上,标注有“核芯潜水艇地漏”及英文“coresubemarine”字样及图。
第一款商品没有标注生产厂家,两款商品均未标注生产日期。
本院认为,经公证证明的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2019年10月,应适用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新濠装饰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在包装盒及商品上多处标注“核芯潜水艇地漏”、“coresubemarine”文字及图,具有指明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前述规定的商标性使用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经长期使用,原告诉请保护的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使“潜水艇”中英文字及图形标识在地漏商品上获得了第二含义,能够特定地指向原告生产的商品。
被告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标注的“核芯潜水艇地漏”、“coresubemarine”文字及图与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中的文字部分虽不完全相同,但结合原告“潜水艇”系列商标在国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诉侵权商品在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的情况下,嵌入式使用“潜水艇”文字,并辅以潜水艇英文“Submarine”字样及潜水艇简图,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地漏为柏瑞润兴公司产品或与柏瑞润兴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了商标侵权意义上的近似。
商标法(2013年)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案涉商品为侵权商品,新濠装饰公司销售该侵权商品,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法(2013年)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新濠装饰公司作为原告的同业竞争者,销售的一款商品上多处标注“台州市路桥潜水艇洁具厂”字样,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应以该法予以规制,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新濠装饰公司实施了侵害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商标法(2013年)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亦作出了相似的规定。
新濠装饰公司作为从事装饰装修工程和卫生洁具销售的经营者,同时销售两款标注“潜水艇”及英文和图的地漏,其中一款没有标注生产厂家,两款商品均没有生产日期,未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
其称所售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却没有证据证明商品的具体提供者,其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
因柏瑞润兴公司无证据证明新濠装饰公司因侵权所获收益以及其因被侵权所受损失,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类型、知名度,新濠装饰公司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后果,原告必然产生的维权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0000元。
柏瑞润兴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营新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标注“核芯潜水艇地漏”、“台州市路桥潜水艇洁具厂”字样的两款侵权商品地漏的行为;
二、被告东营新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东营新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