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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济南双力升降机械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民初205号
案件名称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济南双力升降机械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济南双力升降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民初205号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景欣苑二期2栋1219号。

法定代表人:刘波,执行董事。

被告:济南双力升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北街道富阳街184号。

法定代表人:赵遵富。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双力升降机械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亦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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