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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朱海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云08民初192号
案件名称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朱海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朱海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08民初192号原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外环东路巷4号。

法定代表人:李保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星,云南天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朱海江,男,1986年1月28日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系原个体工商户澜沧鑫城百货店经营者,现住地址不详。

原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海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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