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1764号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校场东路1467号金海大厦2幢308室301号。
法定代表人:詹安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苍南县贝足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马站镇小姑村145号。
法定代表人:李银改。
被告:诸暨市煜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东白湖镇陈蔡村397号。
法定代表人:黄彩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县贝足鞋业有限公司、诸暨市煜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